校行发〔2013〕6号
关于印发《湖南中医药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学院、附属医院:
《湖南中医药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中医药大学
2013年3月29日
湖南中医药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学校物资采购行为,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优化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文娱体育及后勤保障等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机械、低值耐用品、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等实验材料、家具及生活用品、通讯网络软件、硬件及其他信息技术产品、纸质与电子图书、教材与教辅资料、交通工具、福利性物资、被服装具、药品、植物植被等公用物资。
第三条 物资采购工作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二级部门归口管理和学校授权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物资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工作部署,统一对物资采购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据上述政策、法规,制定学校物资采购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归口管理学校的政府采购工作,督查二级单位物资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指导各单位的物资采购及相关工作。
(三)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家具、危险化学品和麻醉品年度采购计划的申报工作。
(四)归口管理控购物资空调、危险化学品和麻醉品、进口设备的申购;负责职能管理部门、教辅部门、教学兼职能管理部门所需设备及软硬件、家具等物资的采购;负责教学单位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设施等物资的采购。
(五)负责审核学校各单位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工作。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其管理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和招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管理责任,在本部门自主管理的物资采购经费范围内,负责相关物资的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办理不合格货物的退、换、赔、补手续、固定资产建卡建账等工作。
(三)在物资采购及相关工作中接受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具体管理范围:
1.教务处
负责教材和教辅资料的采购管理。
2.图书馆
负责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采购管理。
3.宣传部
负责有关校园形象诸如广告宣传牌、指路牌、房屋门牌等各类牌匾类物资的采购管理。
4.基建处
负责基本建设期间土建工程物资的采购管理。
5.后勤服务总公司
负责交通工具、水电器材、饮食中心设备设施及燃料、药品、植物植被、房屋维修原材料等物资的采购管理。
6、学生工作处
负责学生被服等相关物资的采购管理。
7.资产经营公司
在自主管理的经费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
第六条 教学单位在自主管理的物资采购经费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相关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其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和招投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授权,执行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负责职责范围内物资的申报、购置、合同签订、验收、办理不合格货物的退、换、赔、补手续、固定资产建卡建账等工作,完成相关物资采购任务。
(三)在物资采购及相关工作中接受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无论物资采购的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项资金或自筹经费等),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并按照经费来源的不同渠道、经费管理权限与职责进行申报审批。其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申请物资采购计划,200元以上的必须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申请表上须注明拟采购物资的名称、数量、预算单价、规格等技术要求、需到货时间;单价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还须附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属于实验室建设或改造项目的,用户必须提交技术方案、材质要求和设计图纸。
(二)物资采购计划必须明确提出总预算价格控制范围及经费来源渠道。
(三)物资采购计划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如下:
1.属于预算内使用单位自主管理的经费采购物资,单价1万元以下,或批量(按本学期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5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5万元以上,总价10万元以下的物资,由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须主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总价30万元以上,由使用单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审批。单价4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必要时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2.属于预算内学校职能部门管理的相关经费或专项经费采购物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单位负责人负责论证签字后,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批量物资30万元以上的采购计划,由使用单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审批。
3.预算外开支,5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经党委会研究审批。
(四)二级单位的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实验材料等申报购置计划须于先年十一月底向学校申报,由资产管理处审核,计划财务处统筹,学校整体规划,列入年度专项预算。
(五)原则上不允许无计划采购物资。由于特殊情况需临时采购物资,由使用单位提出,根据经费的开支渠道和管理权限审批,报计划财务处、主管财务的校领导以及校长审批。按预算外开支审批程序执行。
(六)凡申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10万元以上的批量物资采购,须提前三个月申报采购计划;原装进口设备须提前六个月申报采购计划。
第八条 为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原则上不准采购原装进口仪器设备;因特殊原因须采购原装进口仪器设备等物资,使用单位必须说明原因,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批和免税申报、报关、商检、采购等手续。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物资采购工作必须依法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效益,保证质量和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 使用单位申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和学校物资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申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物资,执行学校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在招标限额范围内的,部门或单位进行分散自主采购。法律法规的例外情况除外。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谁采购,谁承办合同的原则。
第十三条 订立物资采购合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条款一般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送货地点、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保修条款等,内容必须完整、明确。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按《湖南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按计划购入的物资到位后,使用单位要组织开箱检查,对随机技术资料,零配件等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组织实物验收并作好记录。如系政府采购或学校公开招标采购的物资,使用单位还应尽快组织人员培训,安装试用一个月内,由采购职能部门会同监察室、审计处、使用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自主承办采购的物资、学校物资采购职能部门为使用单位非招标采购的物资,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在采购的物资验收中如发现质量等问题,由采购承办单位(部门)负责查明原因,向供货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补等手续。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等物资在质保期内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提出,并报采购承办单位(部门)与供货单位联系,要求办理报修或退、换、赔、补等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实物台账管理
(一)凡单价在500元以上,能单独使用,同时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的物资,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
(二)凡采购单价500元以上、或批量(不论价值大小,总价500元以上)采购的家具,均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三)凡采购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制作、张贴标签,做到账、卡、物、合同四相符;单价在500元—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非易损且能独立使用的低值耐用品,须建立低值耐用品台账。
(四)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低值耗材,由使用单位自行建立低值耗材流水账。
(五)所有采购、受赠等进入学校的物资,由使用单位输入资产管理平台,家具、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台账进入学校资产管理平台,按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和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低值耗材由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或相关经费管理的周期自行建账、销账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经费管理
(一)物资采购经费由计划财务处列入预算计划,做到专款专用,节余留用。
(二)实行物资采购经费谁管理(使用),谁报账的原则。二级单位在自主管理的经费内采购物资,不受采购承办单位(部门)的影响,由二级单位根据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办理经费报销手续。归口管理部门利用公共平台建设、公共资源购置等经费采购物资,不受使用单位的影响,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三)报销物资采购经费时须凭采购合同(规定可不签合同的除外)、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清单、合同审批付款单、固定资产卡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四)为促进实物流与资金流的良性循环,凡验收合格,报账手续齐全,相关单位及部门应及时报销采购货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过程要主动接受学校监察室(含特邀监察员)等有关职能部门、物资使用单位及广大教职工的监督,采购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第二十二条 凡必须由学校统一采购而未经学校授权同意自行采购的,凡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组织招标,将计划化整为零,拆分或肢解招标项目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督的,必须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追究其责任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物资采购相关的工作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物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供货商的投诉逾期不作处理答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货商提供赞助;参与物资采购相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供货商馈赠的财物、有价证券等;参与考察的人员不得单独行动;不得接受供货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供货商的回扣、报销通讯话费等任何费用。否则,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应于校本部法人管理的各二级单位,学校其他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