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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3年09月05日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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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的国有资产意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促其有效使用,避免设备损坏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关于印发<

湖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行发〔2013〕1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仪器设备的领用人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凡使用各类仪器设备均应遵守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除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予以经济赔偿。

第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应于当日报告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并由当事人写出损坏、丢失经过的纸质材料,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职能部门配合单位负责人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若不及时报告,一经查实,则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发生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后,当事人应先保护现场,由单位主管领导主持,向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等)协同处理,就有关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

第二章 责任认定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三)尚未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和使用方法,自以为是,盲目操作仪器设备。

(四)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实验技术人员维护不到位。

(五)管理人员保管不当,致使仪器设备受潮、霉变、日光暴晒。

(六)搬移仪器设备过程中粗心大意,致使仪器设备碰坏。

(七)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人员撤离前,未将水源、电源、门窗关闭,导致室内发生火灾、水灾和被盗事故。

(八)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又不及时改进,导致仪器设备被盗。

(九)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或未经学校批准将仪器设备外借造成损坏或丢失。

(十)仪器设备领用人调离本科室时,没有办理正常的交接手续,导致仪器设备丢失。

(十一)随意带外来无关人员操作仪器设备。

(十二)损坏或丢失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式仪器设备。

(十三)个人私自变卖、丢弃报废设备,按丢失仪器设备处理。

(十四)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七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如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意外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验,采取预防措施后,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严格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二)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当事人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

第九条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校外的,除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外,学校每年按仪器设备原值的20%收取责任单位资产占用费。凡经学校同意的,学校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收取责任单位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的收取由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相关责任人原则上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因局部损坏或部分部件丢失,致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则按整体损失赔偿。

第三章 赔偿办法

第十二条 赔偿处理权限:

(一)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科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三)损失价值超出10000元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校长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赔偿金额规定:

(一)损失单价为1000元以下,按原值的20%赔偿。

(二)损失单价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除1000元以下按20%赔偿外,超过1000元部分按原值l0%赔偿。

(三)损失单价为10000元以上的,除按第上述1项和2项赔偿外,超过10000元部分按原值5%赔偿。

(四)损失便携式设备(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扫描仪、自行车、电动车等)的,按原值赔偿或者重置价值赔偿。

(五)损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修复的,按损坏部分计算零配件成本费和修理费。修理后,性能和精确度下降者,应酌情增加赔偿费。

(六)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时,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十四条 经研究确定赔偿标准后,当事人按资产管理处开出的交款通知7个日历日内将款项交计划财务处;并将交款凭证交资产管理处备案。对不按期足额赔偿且经督促教育后,仍无故拖延不缴的,教职员工由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并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学生须在毕业前偿还,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行办字[200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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