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为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各类机械、仪器仪表,各类设备、实验装置和有关实验用品等的总称。
仪器设备分为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包括:03类:仪器仪表;04类:机电设备;05类:电子设备;06类:印刷机械;07类:卫生医疗器械;08类:文体设备。通用设备包括:13类:家具;14类:行政办公设备;0413类:交通运输车辆。
单台(套)价10万元以上的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统称贵重仪器设备,单台(套)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称一般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坚持“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专管共用”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职能部门统管、使用单位专管、领用人保管的分类分级管理责任体制。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建账、维修、调拨、报损、报失、报废处置、效益评价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年度仪器设备采购总计划的申报及审核。
(三)归口管理仪器设备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及组织校级验收工作。
(四)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申报、报关及免税。
(五)负责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公共设备的维修。
(六)负责仪器设备的入库、出库审核。
(七)建立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八)负责定期检查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评价。检查、核实使用单位开展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情况,并向全校公布。
(九)负责仪器设备的调拨,受理报损、报失及报废处置工作。
第五条
使用单位是仪器设备管理的主体,必须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由一名政治素质好、懂计算机应用技术、精力较充沛的正式职工担任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仪器设备的领用人必须是本校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落实仪器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的立项申报和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
(三)负责授权限额范围内仪器设备的采购。
(四)负责本单位由学校采购的仪器设备的实物、技术验收及本单位自主采购仪器设备的全程验收。
(五)负责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台账管理、标签、卡片、随机技术资料和情报信息管理、使用、日常操作和维护保养,负责单价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维修,办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失、报废处置手续。组织仪器设备的清查,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六)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改造升级、新功能的开发、年度考核和经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七)接受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服从学校对仪器设备的调剂等统筹管理。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领用人负责制。仪器设备的领用人是仪器设备验收、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仪器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学校和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仪器设备实物及零配件、标签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办理仪器设备的维修申报并做好维修记录,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因工作异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并在仪器设备卡片上予以记录。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学校坚持“需要、先进、经济、民主”的原则优化配置仪器设备,教学、科研使用仪器设备,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生产和后勤使用仪器设备,根据学校后勤服务发展的目标;行政办公配置仪器设备,根据学校统一标准配置。力争做到产品适用优质低价,确保仪器设备的配置效率。
第八条 通过校企合作或受赠进入学校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履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对仪器设备的产权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配置执行计划管理。分级分类审批,其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湖南中医药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校行发〔2013〕6号文件)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使用单位购置贵重仪器设备,须提供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逐项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单价40万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还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未完成论证的贵重仪器设备,不得纳入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对本校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所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维修、运行等专项经费和落实情况;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种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校内外共用方案;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一旦批准,严格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采购。无特殊理由,使用单位不得拒收或临时更改型号。用户提供的技术规格和指标,不得带有某一品牌的倾向性。
第十三条
各单位成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并明确一名验收负责人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由专家、分管资产的领导、资产管理员、资产领用人、单位纪检员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对政府采购和校内公开招标的仪器设备,在使用单位验收的基础上,资产管理处组织校级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包括专家、学校验收组成员和使用单位验收小组成员、供应厂商代表。大型项目、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单价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仪器设备验收的内容分为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一)实物验收
1.使用单位查对仪器设备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有破损的及时记录和拍照;查对仪器设备的装箱单、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操作手册、图纸、证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造册登记;核对装箱单与采购合同是否一致;
2.对主机和附件分类、逐件清点。仔细核对主机及零配件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编号等与装箱单是否一致,并做好记录。零配件不齐的,写明箱号、品名、型号、规格、编号、应到与实到和缺少的数量等信息。发现数量不符的,不得签收,要求供货商及时补足,同时报告资产管理处;
3.对于厂方负责安装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在到货后与厂方人员共同开箱验收,按上述实物验收的步骤做好验收和记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前或自行开箱。
4.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到货开箱实物验收,必须由资产管理处、厂商代表、使用单位共同到场开箱验收签字。
(二)技术验收
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负责。主要是对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核验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具体步骤如下:
1.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操作手册的规定程序进行安装和调试;
2.对照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各种技术参数的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验收中,发现仪器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情况,由使用单位报告采购承办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厂商进行交涉,办理退货、更换、理赔等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或代理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或代理商派员来现场共同开箱、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能签署验收文件。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根据供应厂商履行合同情况和其书面申请及时组织验收,非招标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在供应厂商完全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后,双方验收人、负责人共同签署验收报告,由仪器设备领用人、资产管理员、验收人、验收负责人等签字。各单位的采购和验收文件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的,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时登录资产管理系统办理建账手续。完成建账手续后按照学校财务报账要求报账、转账。
第二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须对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经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按照购置仪器设备的验收要求予以验收和入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须逐台建立仪器设备的卡片,卡片一式三份,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各一份;建立仪器设备台账,张贴标签,并定期与相关管理部门对账,确保仪器设备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做好仪器设备封闭、防尘、防潮、防震,定期检修和检测,确保仪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要重视仪器设备的新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新产品研制和延长寿命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富有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专管,其他上机人员必须先培训,经考核合格持上岗证方能上机。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及使用单位均须逐台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资产管理处负责保管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一)仪器设备购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二)领导批复;(三)定购合同;(四)进口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和商务文件;(五)开箱验收记录、安装调试培训记录,双方签字移交文件,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索赔来往公函及结果等;(六)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七)贵重仪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保修单。使用单位必须负责的技术档案包括:(一)一般仪器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保修单;(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三)实验数据;(四)仪器设备年度考核、评估、清查资料;使用单位自主采购的仪器设备,还须建立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业务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要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国家有关财政、物价政策和《湖南中医药大学经济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校行发〔2012〕10号文件)制定,由使用单位申报,资产管理处、发展改革处共同审定,必要时由上级物价管理部门审批,计划财务处收取后将其中作为单位创收提成的部分经费返还给相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放射性装置等特殊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和擅自拆改,确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出租、出借和拆改的,要办理审批手续。
每二十九条 因机构和人员发生下列情况的异动,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仪器设备的交接手续。并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岗位变动仪器设备交接表》
(一)机构异动: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机构等。
(二)人员异动:仪器设备领用人因离退休、调出学校、出国(一年以上)、借调(一年以上)、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死亡以及学校内部需进行的工作岗位调整等。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与报废
第三十条
单价5万元以上、无论何种经费渠道购置的仪器设备闲置半年、贵重仪器设备每年机时数不足700小时,资产管理处报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可另行调拨到其他单位使用,或按多余积压物资收取不少于仪器设备原值3%的资产占用费,并查明原因,追究领用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手续: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严重,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
(二)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维修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格的。
(三)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或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
(四)仪器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五)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
(六)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施设备。
(七)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八)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再无利用价值的。
(九)符合国家、教育部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报废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网上点击申报,资产管理处受理。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要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估,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取的服务费(学校部分)、资产占用费、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按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专项经费管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执行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制度。每年年终,使用单位应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自行考核评价。资产管理处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仪器设备的专管人员做好材料的收集、整理与统计工作,如实准确填报评价表;
(二)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员核实填报的各项数据及相关材料并签字,报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进行审核、签字盖章;
(三)审核通过的评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组织人员复核;
(四)统计复核结果,分类汇总,严格按照评价体系评分;
(五)公布评价结果,对评价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并列入学校绩效考核范围。对在购置申请、使用管理、报表填报、维护维修、技术改造及报损报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据情节给予单位及个人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报损报失归口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单价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进入入学校低值耐用品台账,由各单位遵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类家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原《湖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行办字[200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考核审查办表
2.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考核评价表
3.教职工岗位变动仪器设备交接表
附件1
贵重仪器设备考核审查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办法 |
1 |
有效机时数 |
查使用记录 |
2 |
定额机时数 |
查关于定额机时说明 |
3 |
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 |
查有关证件或考核审批记录 |
4 |
在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人员数 |
查使用记录操作人员名单 |
5 |
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 |
查演示实验记录 |
6 |
国家、国际奖 |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
7 |
省、部级奖 |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
8 |
校级奖 |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
9 |
核心期刊 |
查本年度出版的刊物 |
10 |
校外服务收入 |
查本年度财务收入账证明 |
11 |
校内服务收入 |
查本年度财务收入账证明 |
12 |
原有功能利用数 |
查实验内容记录 |
13 |
原有功能数 |
查实验设备说明书 |
14 |
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数 |
看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演示 |
附件2
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
使用单位(签章):仪器名称:仪器设备编号:
负责人(签字):经办人: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
项目 |
权重 |
内容 |
数量 |
满分 |
评分标准 |
分项得分 |
小计 |
加权 得分 |
1 |
机时 利用 |
35% |
有效时机数 |
100 |
|||||
定额时机数 |
|||||||||
2 |
人才 培养 |
20% |
有独立操作权的人数 |
100 |
10分/人 |
||||
指导下能独立做部分实验人数 |
5分/人 |
||||||||
教学演示实验和参观人数 |
10分/100人 |
||||||||
3 |
科研 效果 |
25% |
国家、国际奖 |
100 |
80分/项 |
||||
省、部级奖 |
60分/项 |
||||||||
校级奖 |
20分/项 |
||||||||
核心刊物 |
6分/项 |
||||||||
4 |
服务 收入 |
15% |
校外服务收入 |
100 |
5分/千元 |
||||
校内服务收入 |
|||||||||
5 |
功能利用与开发 |
5% |
原有功能数 |
100 |
100% 60分 ≥80% 48分 ≥60% 36分 ≥40% 24分 ≥20% 12分 <20% 0分 |
||||
原有功能利用数 |
|||||||||
本年度新开发功能数 |
20分/项 |
附件3
教职工岗位变动仪器设备交接表
单位:移交人姓名:移交原因:
序号 |
设备编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单价 |
购置日期 |
接收人 |
||
合计:台(件) |
总金额:(元) |
|||||||
单位资产管理员: 年 月 日 |
本单位(公章) 资产主管领导: 年 月 日 |
资产管理处 主管: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资产管理处留存,一份由原单位存档,一份本人留存。
2.接收人应由本人亲自签名。
3.移交原因可选择填写调离学校、出国、校内调动、离退休、离岗退养、借调等。
4.本表不够填写可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