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公设备和家具管理,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本部实行坐班制的机关管理单位、教学兼管理单位、教学单位处级岗位和其他行政管理岗位、教授工作室、实行集体备课和进行教学改革研究的专任教师工作室(不包括临时聘任人员,下同)。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的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沙发茶几、书柜、文件柜、保密柜等。本标准所指的办公设备包括:1.计算机设备类: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等。2.计算机网络设备类:包括无线路由器、小交换机、部门级服务器等。3.办公自动化设备类:包括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速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碎纸机、摄像机、照相机等。4.家用电器类: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影碟机、音响设备、吸尘器、空调、保险箱等。
第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设备和家具规格标准按校级领导、处级干部和普通工作人员三类标准执行,教学单位按教授工作室和教师集体备课与教学研究室二类标准执行。“双肩挑”人员按在职在岗行政管理人员的办公设备和家具标准配置(具体配置标准和使用年限见附件)
第五条
教学单位凡具有正教授职称,长期担任本科生教学、并以第一导师的名义担任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指导的专职教师,由所在教学单位落实独立的教授工作室,学校按相关标准统一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正教授以下职称的专职教师按附件5中的相关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六条 附件中的配置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非必须达到标准。
第七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领用实行“实名制”,二级单位不得擅自调整职工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台账。在校本部因工作岗位需要异动的行政管理人员或“双肩挑”人员,其使用的台式电脑(主机、显示屏、键盘、鼠标)可随人员异动,异动时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第八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依据以下原则:
(一)计划配置原则。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办公设备和家具的存量使用情况、资金保障情况,本着节约原则,按本标准按年编制资产配置计划,每年11月上旬以处室为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报批后,纳入学校财政预算,方可实行采购。
(二)效益优先原则。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标准,不得以学校划拨的其他行政经费自行列支购买。由于教学需要加配的办公设备或家具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或学科自筹经费解决。不得配备高档家具,办公场所不得配置布艺沙发;要避免铺张浪费,确保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标准配置原则。根据学校行政办公要求,对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规格和标准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配置价格标准。
第九条
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由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报主管校长特批,专项工作完成后,购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需要调拨。
第十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经批准更新的办公设备和家具实行“减一添一”的配置方法。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或教学单位须购置附件中没有标准的下列办公设备和家具,按规定执行特批程序:
(一)复印机:二级教学单位,可配置1台A3幅面复印机。涉及机密文件的机要室、档案室所在的二级部门,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批后可配置1台。
(二)笔记本电脑:处级单位每单位可配置1台(由单位资产管理员担任领用人专管)。学术团队的专业人才、学科带头人等需配置笔记本电脑的,由学科自筹经费配置。
(三)投影仪:由于招生、宣传、研究生异地教学工作需要,经审批后可配置1台可移动投影仪;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固定投影仪。
(四)原则上不允许购置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影碟机、音响等便携式设备和家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列入部门专项经费购置。
(五)二级教学单位在办公用房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可设置会议室并配置会议桌椅。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会议室,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置会议桌椅一套,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配置会议桌椅1套和茶水柜1个。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的领导和资产管理员要严格把关,科学界定在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报废条件,做到物尽其用。
第十三条 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校内公开招标、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结合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车配置标准按国家相关政策配置;空调的配置依据相关文件执行。未列入本配置标准内的其他设备和家具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主管校长特批后列入专项经费配置计划,依照学校招标采购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标准第七条规定与《湖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校行发〔2013〕1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有抵触之处,以本标准为准。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