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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5年03月11日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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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包括各学院、党政群部门、教辅机构、校办企业和各类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国有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

(一)按表现形式分类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规定单价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含土地);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3.无形资产是指可辩认的、无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4.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等对校办产业和校外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按经济性质分类

1.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各项事业发展和开展各项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2.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题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直接或者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能够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潜在利益的资产。学校各单位在履行完本单位职能的前题下,虽然没有进行产权划转和登记但开展有偿服务的资产亦属于经营性资产。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按不同经济性质明确管理任务:

(一)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按照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不同的经济性质,实行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分开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校务会全面领导、协调并部署全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工作。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资产的副校长以及分管各类资产职能部门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按照资产的类别,分别委托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为资产管理的二级责任单位。资产的终端领用人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三级管理责任人。各单位、单位负责人和资产领用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部署,统一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检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制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划和制度。

(二)组织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方案、学校对外投资、出资等重大事项的论证。

(三)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登记、统计报告、清查、处置等工作。

(四)协同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推进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公用房屋及室外构筑物、土地(含土地使用权)、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分别委托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办公室、基建处、图书馆、发展改革处归口管理学校相关国有资产,它们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各类别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或细则,报学校校务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登记及数据库管理、信息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申报、购置、使用及处置等审批手续。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六)定期向资产管理处报告本部门的资产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职能分工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学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所得收益的管理。

科技处:归口管理学校无形资产,具体分管各项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校办公室协助管理校名校誉、机构代码无形资产。宣传部协助分管校园形象标识资产。

学校办公室:归口管理学校档案、文物和陈列品。

后勤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通讯、水电设施、被服装具、动植物、小型建设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下、室内外不动房屋结构的拆除、改造、修缮项目)等资产;负责后勤服务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及日常监督管理。

基建处:负责拟定校园土地利用和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基建施工期间有关固定资产管理。

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各类图书资料。

发展改革处:归口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责任单位,应明确一名处级领导分管本单位国有资产工作。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终端领用人及其职责,指导、督促其执行上级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台账建设与管理、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向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资产信息,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拟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方案并报批。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高效利用、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及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学校资产和财务等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报告并协助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完成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配备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新增资产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建卡以及领用人、存放地点变更等手续,做好资产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低值耐用品的登记、建账和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各类资产的账务管理。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任务。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依据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根据必要、可行、先进、经济的原则从严控制,科学、合理配置。大型项目建设、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履行可行性论证、进行环境、风险与效益评估。

第十九条 各单位配置国有资产,不论资产来源渠道和资产配置方式,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条 各单位向学校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包括举行专题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对纳入学校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各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后,报校务会直至党委会审批。

(四)各单位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置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验收、建卡、登记入账。学校自建工程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建账手续,根据资产建账的相关凭证或文件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实行使用效益和预算管理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购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并做好实物资产的维护与保养等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合作办学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明确产权关系,及时办理资产占有的申报手续,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用于经营性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经营性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国家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资产出租、出借、开展有偿服务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报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无偿调拨(划转),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指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或者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废,指按上级有关规定或者经过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权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形式。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处置报告的审查、审批和报批,对各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先经过论证或者鉴定,或者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由使用单位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方案,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校领导直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照下列审批程序

(一)学校处置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等专项资产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学校党委会或者校务会审定(土地出租出让、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学校校长审签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学校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审批按下列权限执行:

1.一次性处置单项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批量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专题报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论证,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经校务会审定,校长审签,报省教育厅审批,省财政厅备案。

2.一次性处置单项账面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专题报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鉴定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经党委会审定,校长审签,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按流动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四)学校处置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提交处置的资产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价或者拍卖的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规定上缴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后,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处置结果,调整资产信息和财务会计账目。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负责人等产权关系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产权纠纷指学校与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或个人、学校发展改革处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五)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的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原则上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工作由资产管理处或者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学校存量资产的使用以及新增、处置等动态情况进行网络化管理的一种手段。

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建立学校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须及时完整地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编制和安排各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校办企业和经济实体应当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第五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将资产监督、资产的配置计划、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报损、报失、报废、出售、转让等各个环节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方法及结果运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于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责任人态度,分别给予当事人或责任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资产和利用学校资产谋取私利的;

(二)擅自批准产权变动或者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三)擅自占有、转让、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四)不按学校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或发生转岗不按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故意破坏、损坏、随意丢弃国有资产,或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南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印发

(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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