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材料、低值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学校材料、低值品的管理,根据《湖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校行资字[2015]
1号)、《湖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行发[2013]17号)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材料指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气体、试剂等;所涉低值品指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
(一)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在500元及以上、通用设备1000元(专业设备1500元)及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各类机械、仪器仪表、实验装置、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二)低值易耗品指单价在500元以下,使用过程中容易损耗的物品,包括生产、办公和教学实验使用的易耗品,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劳保用品、复印纸、签字笔等。
第三条
材料、低值品的购置实行年度经费预算制度。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耗损需要,在上年度10月中旬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教学实验所需材料、低值品购置计划报教务处审查,生产和办公所需材料、低值品购置计划报资产管理处审查,经审查后的购置计划由计划财务处列入年度预算,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设置各使用单位的材料、低值品经费项目,用于材料、低值品的购置。用于科研的实验材料、低值品购置经费,由所从事的科研项目经费或学科自筹经费解决。
第五条 采购单位要加强对材料、低值品供应商资质的审查,根据学校物资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采购。
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材料、低值品验收、入账登记。
(一)材料、低值品入库前必须认真组织验收。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的材料,使用单位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验收。验收中若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及时向供货单位提出,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二)使用单位应设置库房,分类建立材料、低值品明细账,并配备专人管理。
(三)低值耐用品要先经资产管理处建帐、建卡、并粘贴低值品标签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账;其他低值品凭供应单位出具的发票和清单报账。
(四)材料、低值易耗品由使用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或相关经费管理的周期自行建账、销账。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库存材料、低值品的管理,掌握本单位材料、低值品的使用规律,建立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保证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生产和行政办公的正常进行,避免积压和浪费。库存品应该规范保管,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便于领用、发放和检查。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材料、低值品领用制度,专人发放,并履行领用签字手续,保管人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对库存材料、低值品按凭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于每学期末进行一次盘底。
第九条 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校行办字〔2013〕 20号)执行。
第十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废,参照《湖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行发〔2013〕17号)第四章执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报废,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处置;材料及使用后的废液、废渣处理,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和材料、低值品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物质及其他危险品的购置、验收、储存、使用、日常管理和废弃物的处理等,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校行办字〔2007〕3号文件附件2《湖南中医药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南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印发
(共印6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