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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8年11月18日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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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学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提高设施设备维修质量,缩短维修周期,有效控制维修成本,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部门)使用的单件价值1千元及以上、已录入大学固定资产系统的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第三条设施设备维修采取统一规范、分类管理、自修外修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维修管理职责

第四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单位关于设施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制度。负责大学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大学设施设备维修工作,除履行以上具体设施设备维修业务之外,须做好如下管理工作:

(一)负责建立分类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

(二)负责设施设备维修经费的审核和报销工作。

(三)负责设施设备报修受理,依据工作流程,组织监督维修服务公司按合同履约服务。

第三章 维修及验收程序

第六条使用单位设施设备维修由设施设备使用保管人、资产管理员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现场等方式报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受理并委托维修单位技术人员在约定时间内响应。

第七条使用单位报修需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设施设备检修登记表》(附件1)关于设备编号、故障现象和安装地点等信息,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八条设施设备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络供应单位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配合协调设施设备维修工作,维修过程安排专人跟踪记录,并做好验收资料存档。维修更换零配件上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置。

第十条设施设备维修工作完成后,按以下程序组织验收:

(一)维修经费<1万元,由设施设备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完成验收后填写《湖南中医药大学设施设备检修登记表》有关验收信息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档备案。

(二)维修经费≥1万元,由设施设备使用保管人、使用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实验收。完成验收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填写《维修项目验收表》(附件2)归档备案。

第四章 维修经费与审批

第十一条设施设备维修经费于年初纳入学校预算,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统筹。

第十二条维修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维修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过政府招标方式实施维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维修项目,按照学校招投标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维修经费≥1万元需按大学合同审批程序与维修单位签订仪器设备维修合同,涉及系统工程改造维修项目需审计后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维修经费审批程序:

(一)维修经费<1万元,由使用保管人、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类维修管理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1万元≤维修经费<5万元,由使用保管人、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时执行合同付款审批程序。

(三)维修经费≥5万元,除使用保管人、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外,须报校长审批,同时执行合同付款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结算维修费用,按照《湖南中医药大学财务报账制度》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校行办字〔2013〕2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附件:

1.湖南中医药大学设施设备检修登记表

2.维修项目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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